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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靳国峰与杨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峰,杨立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07号原告靳国峰,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杨立新,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国峰与被告杨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国峰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邢玉华人民陪审员  肖桂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