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宪忠与被执行人韩占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宪忠,韩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赵宪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执行人韩占林,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赵宪忠与被执行人韩占林人格权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黑0711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宪忠于2017年7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占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韩占林向赵宪忠给付3,000.00元;二、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1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