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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海学与李万军、郭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学,李万军,邢淑文,郭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701号原告:王海学,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邢淑文,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郭柏林,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原告王海学与被告李万军、邢淑文、郭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海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海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军、邢淑文、郭柏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海学诉称:被告李万军和邢淑文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日被告李万军因其夫妻经营的婚纱店进货用钱,被告李万军和郭柏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李万军和郭柏林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同年8月1日还款。可是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李万军和郭柏林催要此款,被告李万军和郭柏林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另外该借款时被告李万军和邢淑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万军为家庭经营借款,因此,被告邢淑文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李万军、邢淑文、郭柏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李万军、郭柏林向王海学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如不能按期还款,在2016年10月6日后按照2.5%计算利息。该款经王海学催要,李万军与郭柏林互相推诿,本金及利息均未能给付。庭审中,王海学撤回了对邢淑文的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万军、郭柏林于2016年6月1日出具的借据。本院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万军与郭柏林向王海学借款并出具欠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给付的利息负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万军与郭柏林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王海学主张权利时及时还本付息。李万军与郭柏林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王海学的财产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海学要求李万军、郭柏林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王海学明确表示利息按照月利20‰计算,没有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也少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予准许。王海学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对邢淑文的起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军、郭柏林偿还原告王海学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按年利2%),合计49600元,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万军、郭柏林负担400元,退回原告王海学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