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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桂明、臧丽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王桂明,臧丽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392号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华银大厦33层2户。法定代表人王桂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振伟、宗阿秀,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明,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宫文娟,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丽琴,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宫文娟,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明、被告臧丽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