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桂明、臧丽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王桂明,臧丽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392号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华银大厦33层2户。法定代表人王桂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振伟、宗阿秀,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明,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宫文娟,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丽琴,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宫文娟,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明、被告臧丽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集信天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