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尚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尚学利,李朝秀,山东天府餐饮有限公司,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942号申请人: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国际A座501室(金雀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唐爱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学利,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朝秀,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山东天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与金四路交汇处岸芷汀兰1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李朝秀,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276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尚学利,经理。申请人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学利、李朝秀、山东天府餐饮有限公司、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学利、李朝秀、山东天府餐饮有限公司、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学利、李朝秀、山东天府餐饮有限公司、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