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永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909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永旺,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广饶县。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元;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永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永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万永旺在寿光市建设大厦西侧公共厕所前的人行道上,盗张某海停放在此处的黄色FD35型上海龙工叉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3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张某海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定位轨迹图、办案说明、广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永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意见,因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合理,无不当之处,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永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挎包一个、螺丝刀两把、小铁锤一把、手灯一个、头灯一个、电缆一根、钥匙一串、女式帽一个、无袖围裙一件、夹克服一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世山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建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