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晓宽与牛晓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宽,牛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宽,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明德村一组。被执行人牛晓飞,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纪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王晓宽与牛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3600元(2017年度抚养费)、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晓飞自觉履行案款3600元,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