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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穆昊与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昊,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286号原告:穆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锦路25号(蜂鸟配送)。法定代表人:陈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穆昊与被告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穆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贺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