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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胡振军、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龙,胡振军,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194号原告:张晓龙,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胡振军,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晓龙诉被告胡振军、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晓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晓龙承担。审判长  傅瑞香审判员  邓文辉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