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金莱、陈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莱,陈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5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林颖瑜,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金莱,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巧,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林颖瑜与被申请人蔡金莱、陈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5544号民事裁定,冻结蔡金莱、陈巧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172号1303室房产(保全价值以590万元为限),并冻结林颖瑜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王小艳、林活水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172号1402室房产。现林颖瑜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颖瑜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蔡金莱、陈巧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产(保全价值以590万元为限)的冻结。二、解除对林颖瑜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王小艳、林活水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