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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李德文、赖美格、吴平发、陈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李德文,赖美格,吴平发,陈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金盛楼105、106、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542-1。代表人:曾志勇,行长。被执行人:李德文,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美格,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平发,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三才,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文、赖美格、吴平发、陈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82080.53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德文、赖美格、吴平发、陈三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李德文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82080.5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