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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刘佳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刘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94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贵溪市。2016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佳,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吉安市青原区。2016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刘佳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5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5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支起来审 判 员 陈 曜审 判 员 唐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