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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会城、阳荣国与湖南临武番临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周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城,阳荣国,湖南临武番临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周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61号原告:罗会城。原告:阳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临武番临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武水镇枫树坳。法定代表人:周金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金波。原告罗会城、阳荣国与被告湖南临武番临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周金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罗会城、阳荣国因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调取部分证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会城、阳荣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城、阳荣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1868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君其审 判 员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