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童燕、黄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燕,黄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45号申请人:童燕,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黄爱玲,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童燕与被申请人黄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童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爱玲所有的号牌为川A×××××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担保人刘仪枫自愿以其所有的号牌为川Z×××××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爱玲所有的号牌为川A×××××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