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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江水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48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水禾与被执行人董华伟、张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浙0602民初1111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金额:5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华伟、张贵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