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礼泉民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礼泉民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776号原告:谭某某,男,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乾县姜村镇双东村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未来,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女,1975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乾县姜村镇双西村四组。被告:礼泉民源医院。住所地:礼泉县市政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芮少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延长,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礼泉民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钧审 判 员 任晓黎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