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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吴建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吴建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1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负责人:王征。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雅,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建周,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告吴建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计至2017年7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48.67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7348.67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开办信用卡并同意接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双方约定:1、原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2、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款项自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3、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之后,被告多次使用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现尚欠信用卡(卡号:62×××13)计至2017年7月24日的欠款共计7348.67元未还。因本案被告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之诉。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补充陈述,计至2017年9月15日被告拖欠信用卡本金6979元,零售利息111.68元,合计7090.68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提供了证据。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信用卡本金6979元,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利息111.68元及以本金6979元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与否以及收取的方式及标准明确了需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而进行约定,但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原、被告就违约金是否收取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6979元、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利息111.68元及以本金6979元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