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增林与被执行人齐郁、齐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林,齐郁,齐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林,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郁,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海柱,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增林与被执行人齐郁、齐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增林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晓娜审判员  于 祥审判员  吴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宿晓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