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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素亭与聂志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素亭,聂志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34号原告:平素亭,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聂志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平素亭诉被告聂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素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素亭承担。审 判 长  杨琰珂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