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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建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663号原告:高建新,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三角线69号。代表人:常亮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员工,现住。原告高建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高建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高建新负担。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於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