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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振标与邱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标,邱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499号原告:郑振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邱慧祥,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闽清县,现住闽清县,原告郑振标诉被告邱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振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慧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振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慧祥偿还郑振标借款65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邱慧祥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邱慧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郑振标借款65000元,并约定月息1.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郑振标借款是现金支付,有邱慧祥出具的借款合同和邱慧祥出具给郑振标的梅溪路梅安小区19号土地证明为据。借款到期后,虽经郑振标多次催讨,邱慧祥至今未还。邱慧祥未作答辩。郑振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合同、邱慧祥的身份证复印件。邱慧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郑振标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邱慧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与郑振标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郑振标借款65000元,并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合同签订后,邱慧祥在借款合同右下方注明钱款当场付清,并捺手印。借款到期后,虽经郑振标多次催讨,邱慧祥至今未还。本院认为:邱慧祥向郑振标借款65000元,有邱慧祥与郑振标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邱慧祥在借款合同上签注钱款当场付清的内容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邱慧祥应负返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郑振标主张邱慧祥偿还借款65000元及从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借款期限内利息只能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邱慧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邱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振标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郑振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5元,减半收取计860.75元,由郑振标负担3.65元,邱慧祥负担8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木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璘玲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