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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芝与被执行人魏二卯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芝,魏道芳,魏二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安居新村6号楼3单元4楼西南户。申请执行人魏道芳,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安居新村6号楼3单元4楼西南户。被执行人魏二卯,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二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宏光市场门市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二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魏二卯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