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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忠芝、范忠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芝,范忠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忠芝,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含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址同上。2017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范忠业,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安徽省含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址同上。1998年12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含山县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2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含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含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5年9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含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11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9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至3月10日,被告人范忠芝邀集其弟弟被告人范忠业、干儿子吴某1(已判刑),以抽头渔利为目的,在含山县环峰镇迎春行政村齐小村俞某家瓦屋客厅内开设赌场,以“四字宝”为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此间,每天组织两场,下午一场为13时至17时左右,晚上一场为19时至22时左右,每场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现场放置“水箱”,每把按赢家的5%扣水(抽头),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范忠芝共抽头渔利约20000元,其中被告人范忠业及吴某1共得约4000元。2017年3月10,含山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对该赌场进行查禁,现场抓获吴某1及在场参赌人员。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于2017年7月6日向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从中渔利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忠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销毁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1、赵某1、赵某2、严某1、肖某、卫某、谷某、吴某2、任某、严某2、韩某、张某、汪某、赵某3、潘某、孙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吴某2辨认范忠芝、赵某1、范忠业、俞某笔录。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当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销毁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1、赵某1、赵某2、严某1、肖某、卫某、谷某、吴某2、任某、严某2、韩某、张某、汪某、赵某3、潘某、孙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吴某2辨认范忠芝、赵某1、范忠业、俞某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从中渔利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忠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忠芝、范忠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忠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范忠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五日内缴清。)三、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平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婷婷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