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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淑范与杨金宝、范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范,杨金宝,范凤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3980号原告:赵淑范,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杨金宝,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范凤贤,女,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赵淑范与被告杨金宝、范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宝、范凤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淑范向本院提出��讼请求:1.被告杨金宝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并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被告范凤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先后在原告处借款5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7年5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承诺2017年6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杨金宝、范凤贤辩称:二被告对借款5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也同意偿还,但不同意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仅同意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杨金宝、范凤贤系夫妻关系。杨金宝、范凤贤共向原告赵淑范借款10万元,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于2017年5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内容为:杨金宝借赵淑范到2017年5月30日共计55000元,以前借条作废到2017年6月30日还齐,借款人杨金宝、担保人范凤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借条一枚。本院认为:被告杨金宝向原告借款,根据杨金宝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杨金宝与原告赵淑范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杨金宝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赵淑范要求被告杨金宝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杨金宝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范凤贤在借据中的担保人处签字,为此笔借款的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杨金宝的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赵淑范借款55000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范凤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杨金宝、范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