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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与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3140号原告: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地址阿克苏市西工业园区乌喀路1015公里处。经营者:吴南学,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辉煌大酒店15楼。法定代表人:王天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诉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7元,已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宏岩石灰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步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