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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德仲与蒲尚均、蒲安国、张玉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仲,蒲尚均,蒲安国,张玉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2159号原告:冯德仲,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蒲尚均,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蒲安国,男,汉族,生于1940年9月,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张玉方,女,汉族,生于1942年5月,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仲与被告蒲尚均、蒲安国、张玉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德仲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冯德仲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治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