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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758号原告:焦某,女,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系凌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焦某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