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世庆、沈菊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世庆,沈菊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特9号申请人:李世庆,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张家口煤矿机械一厂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沈菊英,女,192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地质三大队退休干部,现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街道茶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李世庆与被申请人沈菊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世庆的请求事项:1.宣告沈菊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依法指定李世庆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痴呆原因,沈菊英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沈菊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为参加诉讼等活动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经审查查明:沈菊英,女,192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李世庆之母。沈菊英的父母已去世,根据沈菊英工作单位的证明,沈菊英无配偶和其他子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17年8月1日的诊断证明记载,被申请人痴呆,目前无步行能力,不能正常交流。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1张。3.沈菊英的干部退休证1份。4.河北省张家口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记载李世庆为沈菊英的法定监护人,河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人事科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沈菊英无其他近亲属。5.常住人口登记卡2张。6.一附院门诊病例1份。经申请人申请,河北省保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冀保精司鉴[2017]精鉴字第2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为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沈菊英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宣告沈菊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菊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世庆为沈菊英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世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宇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