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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5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咸今花与李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今花,李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557号(2017)吉2401民初1557号之二原告:咸今花,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馨宇,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咸今花与被告李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执保3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李壮名下的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同时冻结了保全担保人李昌龙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车籍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咸今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壮名下的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保全担保人李昌龙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辉—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