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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雪艳、张会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艳,张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艳,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张会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襄汾县。申请执行人林雪艳与被执行人张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张会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雪艳租赁费33765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林雪艳扣件1421个。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张会军名下晋L×××××号车辆。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但因该车辆现未能扣押故无法处置。该车辆信息已报公安部门查找。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张会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