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纪香对魏茂常、孙彦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纪香,魏茂常,孙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1财保62号 申请人:赵纪香,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刘天星(赵纪香之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申请人:魏茂常,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申请人:孙彦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赵纪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魏茂常所有的吉FM125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对该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00元。赵纪香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纪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魏茂常所有的吉FM1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魏茂常所有的吉FM1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赵纪香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广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