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郭荣利、贺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贺奇,郭荣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092号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3幢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3390162R。法定代表人:杨照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贺奇,男,成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郭荣利,女,成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贺奇、郭荣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艺铭书 记 员 曾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