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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夏玉江与张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江,张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935号原告:夏玉江,男,196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被告:张兴勇(夏玉江侄子),男,31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江诉被告张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玉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玉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夏玉江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