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252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恩菊,系主任。被告张某某,女,60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