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超龙开设赌场、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超龙,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辩护人季国平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超龙犯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阳武、詹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超龙及其辩护人季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雷超龙先后在监利县汪桥镇中坊村、金熊村、朱湖村等地开设了约一个星期的赌场,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天14时许开始,17时许结束。100元起注,每局赌资达几百元至数千元,每场参赌人员达一、二十人。雷超龙先后安排刘某1、金某2在赌场周围放哨,自己在赌场上打“杠子”,每场盈利几百元至数千元。二、窝藏罪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雷超龙在监利县汪桥镇开设赌场期间,被柳某1举报。雷超龙的“跟帮”刘某1(已判刑)为取悦雷超龙,遂寻机报复柳某1。2016年9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刘某1在柳某1家附近持匕首将柳某1捅伤,经法医鉴定,柳某1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雷超龙与刘某1按约定到监利县容城镇中医院附近见面后,雷超龙要刘某1回家“避风头”,并给了刘某11000元路费。刘某1离开监利县后,雷超龙应刘某1要求,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刘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500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雷超龙主动到监利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雷超龙开设赌场;明知刘某1涉嫌犯罪,还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超龙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超龙在朱湖村开设赌场证据不足,刘某2等人的证言有不实之处;2.雷超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雷超龙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已对此情节予以定认,故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雷超龙在监利县汪桥镇的中坊村、金熊村等地多次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赌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天14时许开始,17时许结束。100元起注,每局赌资达几百元至数千元,每场参赌人员达一、二十人。雷超龙先后安排刘某1、金某2在赌场周围放哨,自己在赌场上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雷超龙开设赌场取得违法所得约26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柳某2、刘某1、朱某1、郭某、金某1、金某2、朱某2、李某、金某3、刘某2、胡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雷超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雷超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朱湖村开设赌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指控只有证人柳某2、金某1的间接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雷超龙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没有明确的指控,且也没有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只能就现有证据,按照有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二、窝藏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雷超龙在监利县汪桥镇开设赌场时,被柳某1举报。雷超龙的“跟帮”刘某1(已判刑)为取悦雷超龙,于2016年9月18日0时30分许,用匕首将柳某1刺成轻伤。同日,雷超龙得知柳某1被刘某1刺伤后与刘某1约定在监利县容城镇中医院附近见面。雷超龙要刘某1回家“避风头”,并给了刘某11000元现金作为路费。刘某1离开监利县后,雷超龙应刘某1要求,又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刘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了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刘某1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1、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雷超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雷超龙自动到监利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窝藏等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雷超龙的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前罪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回执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雷超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超龙设置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明知刘某1故意伤害他人已构成犯罪而为他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雷超龙犯开设赌场罪和窝藏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超龙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超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雷超龙的违法所得26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成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