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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郇昌忠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昌忠,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592号原告:郇昌忠,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龙,居民。原告郇昌忠与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昌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郇昌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龙给付欠款28339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郇昌忠从事手机配件批发零售业务,张龙经常从郇昌忠处赊欠进货。截止2016年11月2日,张龙共赊欠郇昌忠货款28339元,有张龙书写的欠款条及销货清单为证。经郇昌忠多次催要,张龙未予给付。张龙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郇昌忠从事手机配件批发零售,张龙多次在郇昌忠处赊购手机配件。2016年11月2日,双方经结算,张龙欠郇昌忠货款24134元,并为郇昌忠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否则按每日0.5%的利息计算。同日,张龙在郇昌忠处再次赊购手机配件,欠货款4205元,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经郇昌忠催要,张龙未给付。本院认为,张龙欠郇昌忠货款283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其中24134元货款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张龙应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4205元货款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张龙应自郇昌忠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郇昌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郇昌忠货款283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413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以420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48元减半收取254.24元,由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