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匡际宾与朱忠艳、程勤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际宾,程勤菊,朱忠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701号原告:匡际宾,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住宁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应明,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勤菊,女,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被告:朱忠艳(程勤菊母亲),女,50余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匡际宾与被告程勤菊、朱忠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匡际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匡际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际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匡际宾承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高 萍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陆红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