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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饰材料店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川区某某装饰材料店,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饰材料店。经营者杨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饰材料店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范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饰材料店材料款12000元、诉讼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