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明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明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870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绵,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红,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陈明绵配偶)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明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