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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蓬江区广达织带花边行与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广达织带花边行,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0216号原告:蓬江区广达织带花边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六坊村中泰西路**号。主要负责人:邓奕珍,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祥,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和路小沥九队厂房*楼。主要负责人:俞其建,被告:俞其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蓬江区广达织带花边行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江区广达织带花边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为746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淑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