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彦魁与张明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魁,张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杨彦魁,男,汉族,1953年2月18日生,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张明德,男,64岁,和顺县人,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杨彦魁与张明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张明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彦魁3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30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被被执行人张明德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明安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