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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彦魁与张明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魁,张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杨彦魁,男,汉族,1953年2月18日生,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张明德,男,64岁,和顺县人,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杨彦魁与张明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张明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彦魁3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30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被被执行人张明德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明安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