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9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吴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吴燕,陈阿军,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0、102号。负责人:俞国伟,行长。被执行人吴燕,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陈阿军,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2幢1-3室。法定代表人:沈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燕、陈阿军、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吴燕、陈阿军、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本息127236.25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及至执行完毕产生的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公证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9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