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先国与被执行人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先国,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杨玲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范先国,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南街*组,证件号码430623197711210514。被执行人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地址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金三角购物公园118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杨玲玲,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涴市镇同兴村。被执行人杨���,地址岳阳楼区郭镇乡双圹村陈*组。范先国与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杨玲玲、XX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50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杨玲玲、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先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杨玲玲、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先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强盛通信有限公司、杨玲玲、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先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