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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运山与被执行人欧阳尧清、张双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运山,欧阳尧清,张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运山。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欧阳尧清,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张双玉,女,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运山与被执行人欧阳尧清、张双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欧阳尧清、张双玉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欧阳尧清、张双玉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尧清、张双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