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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79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798单友红与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友红,翁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79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单友红,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翁明华,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单友红与被执行人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翁明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单友红借款计人民币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执行人翁明华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翁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5月19日、7月27日、8月26日本院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发现并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8个(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6月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的轿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6月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兴市××新村××区××#楼202¥的房产。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就履行(2017)苏1283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因为此案翁明华正在中院申诉,故此案暂时按照判决书执行,最终结果以中院最终的法律认定为准。如果判决不会改变,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按照252525元执行,被执行人自2017年9月起,每个季度偿还4万元,于该季度当月月底前偿还,以此类推,直至还清为止,最后一笔在最后一个季度一次性全部还清(金额超过4万元)。被执行人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法院有权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人有权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冻结,并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上述撤回申请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2017年9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民申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中止执行。同日,该院作出(2017)苏12民再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以人民币20万元结算,双方余无争议;翁明华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单友红人民币5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9月19日、21日、28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翁明华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房产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回执、调查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翁明华不明原生效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请再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苏1283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