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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陶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系原告张某1父亲。被执行人陶某,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陈士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信息,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