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陶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系原告张某1父亲。被执行人陶某,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陈士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信息,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