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枣强县新华东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职位局长。被执行人: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英奇,职位董事长。2017年9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冀衡枣)安监强执[2017]监察大队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文义审判员 马春光审判员 刘晨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树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