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贺强、尤宏亮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贺强,尤宏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74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贺强,别名艳奎,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被告人孙贺强曾因赌博于2008年7月4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孙贺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烈生,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郝月玲,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尤宏亮,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人尤宏亮曾因吸毒于1998年2月25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处罚款三千元,于2005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罚款二千元,于2006年7月27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罚款五百元,于2006年1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罚款五百元,于2009年9月1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尤宏亮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日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悦、代理检察员王亚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贺强及其辩护人陈烈生、被告人尤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经共同预谋后,在本市姑苏区广济南路苏州某公司办公室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雇佣他人看场护赌、洗牌发牌、收取庄某,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4月10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5人,并查获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14700元,查获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731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孙贺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尤宏亮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孙贺强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尤宏亮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尤宏亮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孙贺强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贺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已预缴了罚金;开设赌场时间短,涉案金额不大,此次犯罪影响较小;被告人孙贺强家庭负担沉重,右手掌粉碎性骨折需要治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贺强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尤宏亮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当庭表示无异议,并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1、胡某、孙某、邱某、李某1、吴某2、侯某、赵某、柳某、郑某、万某、周某1、王某1、王某2、闵某、徐某、李某2、沈某、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3、朱某、杨某、冯某、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的身份情况。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分别预缴暂扣款人民币8000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贺强的劣迹情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尤宏亮的前科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贺强、尤宏亮共同预谋、招徕赌客,分别雇佣人员,分享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贺强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宏亮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宏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劣迹行为,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贺强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尤宏亮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贺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的38日折抵计入刑期,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暂扣款人民币八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尤宏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暂扣款人民币八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