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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835邹军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军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8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军华,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陆卫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军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军华及辩护人陆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邹军华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赣F×××××的小型轿车沿昆山市长江路上匝道由东向西驶入中环高架北线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军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邹军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1、邹某2、杜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执法仪录像,查获经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资格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军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邹军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军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邹军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该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邹军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案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军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