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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杜庆云与高改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2号杜庆云与高改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改枝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高改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将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高改枝仍未履行判决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自